2005年5月,劉燕與丈夫王明感情破裂,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經審理于6月23日判決二人離婚,并就財產作了處理,王明分得價值2萬元的財產。6月25日雙方當事人簽收了法院送達的判決書。6月28日,王明外出不幸撞車身亡,法院隨即作出了中止劉燕與王明離婚訴訟的裁定。劉燕將其安葬后,王明的惟一親人其弟王維要求繼承其兄離婚訴訟中分得的財產,而劉燕認為離婚判決書還未生效,王明的一切遺產應由她繼承。雙方爭執不下,王維遂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繼承王明的遺產。
人民法院受案后,經審理認為,劉燕與王明在判決前雙方仍是合法的夫妻關系,互有繼承權。其間,王明因車禍死亡,導致離婚訴訟終止,二人的夫妻關系一直存續到王明死亡之時,因此,劉燕可以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的身份繼承王明的遺產。原告王維作為王明的兄弟,屬第二順序的繼承人,根據《繼承法》的規定,被繼承人有第一順序繼承人時,第二順序繼承人不得繼承。據此,法院于近日判決駁回原告王維的訴訟請求。
此案提醒:在現實生活中,有人認為任何糾紛只要一經法院判決,就發生了法律效力,其實法院的一審判決生效需有一定的時間,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規定,一審判決的生效期限為15日,即當事人在接到一審判決后15日內未提起上訴即發生法律效力。本案被告劉燕與王明的離婚訴訟,雖經法院判決離婚,但在判決生效前,即在王明死亡之前,他們之間還存在著合法有效的婚姻關系和夫妻身份。因此,劉燕繼承王明的遺產是合法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