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03年向張女士借款15萬元,04年2月兩人結婚。06年3月王先生向張女士出具了借條,承諾06年12月31日前還清。期間王先生陸續(xù)還了一部分錢給張女士。08年10月,兩人離婚,但此時王先生還差5萬余元沒有還清。張女士將王先生訴至法院,要求還清借款,并支付4000元的利息。近日,豐臺法院判決王先生還清余款,并按銀行同期利率支付利息。
張女士稱她于2003年借給王先生15萬元,王先生于2006年3月31日向她書寫借條,承諾于2006年12月31日還清。但王先生至今仍欠張女士5萬余元。張女士要求法院判決王先生償還上述欠款并支付利息4000元。
庭審過程中,王先生辯稱,他確實欠原告5萬余元,但他和張女士原系夫妻關系,結婚時裝修房屋的錢是他出的,張女士處的帳本記載著當時婚姻存續(xù)期間的每筆帳目,而且張女士也曾向他借款3萬元用于還其兄,這些相抵后,他就不欠張女士錢了,故不同意張女士的訴訟請求。
法院經(jīng)審理認為,當事人之間合法的借款關系受法律保護。王先生婚前向張女士借款后,雙方即形成債權債務關系,該款項并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王先生應按約定履行還款義務。現(xiàn)王先生未如期履行還款義務,對此應承擔責任。故對張女士要求王先生償還借款的訴訟請求,予以支持。但張女士主張的利息過高,應予以調(diào)整。王先生辯稱其曾出借給張女士款項一事,因未提供證據(jù),故不予采信。王先生要求用與張女士結婚時的裝修費予以折抵所欠款項,無法律依據(jù),亦不予支持。綜上,法院最后判決王先生償還張女士5萬余元的欠款并按照銀行同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
一審判決后,王先生沒有提起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