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人民法院的判決有兩個特點:一是具有穩定性。任何機關、團體或個人,都無權變更或撤銷,如有錯誤,只能由人民法院按法律規定的審判監督程序糾正。二是具有強制性。判決生效后,執行部門有按照判決執行的義務,當事人必須堅決服從,不能抗拒。
一、離婚案件在哪里申請強制執行
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婚姻法》的相關規定,訴訟離婚已經生效并發生法律效力的離婚判決、 裁定,由離婚案件的一審人民法院執行。協議離婚已經生效的離婚協議書,由被執行人住所地或者被執行的財產所在地人民法院執行。
二、離婚判決申請執行的期限
申請執行的期限, 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的為六個月。
三、執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行
?、?申請人表示可以延期執行的;
?、?案外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確有理由的異議的;
㈢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公民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繼承權利或者承擔義務的;
?、?作為一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 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
?、?人民法院認為應當中止執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的情形消失后,恢復執行。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終結執行
(一) 申請人撤銷申請的;
(二)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
(三)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
(四) 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
(五) 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難無力償還借款,無收入來源,又喪失勞 動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認為應當終結執行的其他情形。
對于提出申請執行的期限,《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九條規定:雙方或者一方當事人是公民的為一年;雙方是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申請執行的期限從法律文書規定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法律文書規定分期履行的,以規定的每次履行期間的最后一日起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