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首先進行調解。經調解,雙方和好的,應達成和好協議;雙方同意離婚,并對子女撫養和財產處理達成協議的,應調解離婚;調解無效的,人民法院應當判決準予離婚或者不準離婚。因為婚姻關系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每個家庭都有不同的情況。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積累了豐富的經驗,下列類型的離婚案件,可分別情況做不同處理:
(一)包辦婚姻和買賣婚姻,如果結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間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如果一方提出離婚,應根據夫妻關系的現狀和發展前途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可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二)一方向對方索要了財物,但婚姻基本上是自主自愿的,一方提出離婚,應查明婚后感情變化的原因和夫妻關系的狀況,如調解無效,可判決離婚或者不準離婚。
(三)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離婚糾紛,首先要分清是非責任,對有過錯的一方和第三者,應給予批評教育,或建議有關組織嚴肅處理。有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關系原來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對方諒解,應著重做調解和好工作,即使調解無效,也可以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勉強維持夫妻關系不僅使雙方長期痛苦,還可能使矛盾激化,則應會同有關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調解無效,應判決離婚。無過錯一方提出離婚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時,一般應準予離婚。
(四)因一方升學、招工、提干等引起思想感情變化而提出離婚的,處理時應區別對待。對喜新厭舊的錯誤思想行為,要依靠有關單位和組織進行批評教育,并著重做調解和好的工作,原來夫妻感情較好的,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如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者判決不離后,夫妻關系仍無改善者,可調解離婚或者判決離婚。
(五)因生女孩或者采取節育措施而提出離婚的,應依靠有關組織和群眾對其重男輕女、傳宗接代的思想進行批評教育以使其認識錯誤,盡量調解和好。如果夫妻感情原來較好,即使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六)實行生產責任制后,一方身體不好,或者缺乏生產技術,收入較低,生活出現暫時困難,另一方提出離婚的,如果夫妻原來感情較好,應多做思想工作,促使夫妻互相諒解,互相幫助,和睦團結,調解無效亦可判決不準離婚。
(七)因一方患精神病,對方要求離婚的,處理時既要保障婚姻自由,又要有利于患者的治療和生活上的安置。夫妻感情原來較好,結婚多年,生有子女的,應指出夫妻間有互相扶助的義務,做好思想工作,以不離為宜。如確系久治不愈,確實證明夫妻關系已無法再維持下去,經安排好患者的監護問題,可準予離婚。
(八)因一方勞動改造,對方提出離婚的,應在保護婚姻自由的原則下,考慮有利于勞改人員的改造,以及刑期長短和罪行的性質等情況,予以處理。對結婚時間較長,生有子女,夫妻感情較好,刑期不長,應盡量做好工作,經調解無效,也可判決不準離婚。
總之,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夫妻關系尚可維持的,不準離婚;夫妻關系無法維持的,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