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簡介】
原告吳女士與被告張先生是2012年圣誕節經媒人介紹相識,在2013年1月31日舉行儀式,于2013年11月18日補辦。2014年7月,吳女士以夫妻感情不和為由,向人民法院起訴,請求法院依法判決雙方離婚。
吳女士稱,由于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和,且張先生處處要求她以張先生的母親為中心,稍有不順,就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她2014年2月14日生育女兒后坐月子期間,被告不僅不照顧她,還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雙方關系日趨惡化,夫妻感情徹底破裂。
被告張先生辯稱:吳女士說的都是假話,坐月子期間,他十分照顧吳女士,沒有辱罵和毆打吳女士,他們之間沒有什么矛盾,感情沒有破裂,請求法院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法院認為:夫妻感情未破裂,駁回原告訴訟請求
人民法院審理后認為:原、被告雖然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后已共同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有一定的感情基礎。婚姻是夫妻雙方之間的事情,只要雙方能相互信任、相互體諒,婚姻生活自然能幸福美滿。
人民法院認為,雖然原告聲稱被告對她進行辱罵和毆打,但沒有拿出任何證據。據此,法院認為,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并未破裂,駁回了原告吳女士的訴訟請求。
一審宣判后,原告吳女士上訴至市中級人民法院,在二審期間,經法院調解,吳女士和張先生雙方和好,吳女士撤訴。
【案件分析】
夫妻感情是否破裂,該咋認定?
本案爭議的問題主要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否應當判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規定了數種情形。本案中,原被告雖是經人介紹認識,但婚后已生活一年多,并育有一女,是有一定夫妻感情基礎的。雙方之所以在婚后生活中產生矛盾,主要還是因為婆媳之間在一些家庭瑣事上存在誤會,而被告面對母親和妻子之間的誤會不能妥善處理,也導致家庭矛盾的加劇。
夫妻雙方因家庭瑣事發生爭吵并不少見,離婚并不是解決矛盾的好辦法。雙方在今后生活中應當相互諒解、善待對方,這樣夫妻感情才能進一步加深。被告作為丈夫,應當承擔起應有的責任,妥善處理妻子與母親的關系,這樣家庭關系才能更融洽。
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本案中,原告并未提供任何證據證明其與被告的感情確已破裂,故對于原告要求離婚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相關知識】
俗話說“清官難斷家務事”,離婚案件更是剪不斷、理還亂。如何在復雜的法律關系和人身關系中分清是非,找出最符合法理的婚姻問題解決之道?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的“誰主張誰舉證”規則,無論是原告還是被告在訴訟時,不可避免地都需要對自己的主張或反駁承擔相應證明責任,提供證據支持自己的訴訟請求。那么,相關證據該如何收集?
1.手機短信
手機短信作為證據使用,實踐中已經逐漸得到了認可。在離婚案件中,短信被越來越多的當事人作為對方存有過錯的證據。
2.電子郵件
目前,電子郵件作為證據使用在民事訴訟中已經得到確認,如我國《》規定,合同的書面形式包括電子數據郵件形式。
3.qq聊天記錄
網絡聊天是目前比較受歡迎的一種溝通方式,如qq等,但這種證據的收集難度更大。
4.錄音錄像
在離婚案件中,一方當事人經常采取錄音錄像的方式進行取證,那么,這些證據在法庭上能否作為證據使用,這是人們比較關注的問題。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違反法律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可見,法律強調的是取證的方法一定要合法。如果當事人是不擇手段收集的,法院不會采信。如偷拍偷錄。違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規定,擅自將竊聽器安裝到他人住處進行竊聽獲取的證據,還有擅自闖入別人家進行偷拍偷錄,這些舉動都是不可取的,取證不成還可能導致自己被訴侵權,甚至涉嫌違法。
5.傳真
傳真件必須和其他證據相互印證,才能起到證明作用。
【相關法規】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的;
(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或者反駁對方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當事人的事實主張的,由負有舉證責任的當事人承擔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