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法院判決離婚的,不需要去民政局辦理離婚證書,因為法院生效后的離婚判決書與民政局的離婚證的法律效力是一樣的,所以當事人不需要將生效的離婚判決書換離婚證。但離婚判決書要配合生效證明一起使用。
當法院不主動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時,當事人領取離婚裁判文書后,應在文書生效后及時向法院申請開具生效證明,以免日后辦理相關事務時發生不必要的延誤。
未辦理離婚判決生效證明有哪些不利影響?
1、給當事人帶來諸多生活不便并產生矛盾。主要表現:當事人離異后,在申請再婚、產權變更或戶口分戶等事項時,離異當事人一旦不能出示人民法院出具的判決生效證明書,相關行政主管部門均拒絕辦理,導致當事人與相關行政主管部門間產生矛盾。
2、損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當事人手持人民法院的生效法律文書去辦理相關事項(如申請再婚、產權變更或戶口分戶等),卻被相關行政主管部門以未有人民法院判決生效證明書為由拒絕,在此情況下,當事人會對人民法院的裁判效力產生懷疑,從而損害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3、拖延辦理耗費更多人力財力。從當事人層面看,當事人離異后,可能遠走他鄉,再到原審人民法院申請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必然加大費用支出,增添麻煩;從人民法院層面看,具體案件的判決生效證明書,須經承辦該案件的法官出具后再加蓋人民法院院印,而由于存在法官調動、退休等客觀情況,有些離異當事人在判決離婚若干年后,要求原審人民法院出具判決生效證明書面臨耗時費力的實際困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