雙方采用協議離婚的方式,到民政局辦理離婚登記手續,需要本人的戶口簿、身份證、結婚證、雙方當事人共同簽署的離婚協議書。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如果雙方當事人協議離婚不成,原告需要準備什么哪些材料?一般來說,原告需要準備民事訴狀、身份證、結婚證、小孩的出生證明等材料,向對方戶籍所在地的法院或者經常居住地法院起訴離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在以下六種情況下判決離婚: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5)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其中第5項是一個布袋條款,給了法官自由裁量的權力。法官可以根據自己的內心確信,針對法律沒有規定的情節判決是否離婚。一般而言,第5項的情形主要有以下幾種:
第一,一方當事人有性犯罪行為(比如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等),另一方當事人要求離婚的。
第二,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頻繁婚外性行為,給另一方當事人造成重大的心靈傷害,另一方當事人起訴要求離婚的;當然,這種婚外性行為,不但要求有身體的背叛,還一般要求有心理的背叛。
第三,一方當事人道德品質極端敗壞。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有證據證明出現以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必須判決離婚。
此外,《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三十二條最后一項明確規定應當判決離婚的情形還有: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九條之規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權為由請求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雙方因是否生育發生糾紛,致使感情確已破裂,一方請求離婚的,人民法院經調解無效,應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第(五)項的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