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什么是缺席判決?
缺席判決,是指開庭審理案件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依法對案件進行審理之后所作出的判決。缺席判決是相對于出席判決而言的。開庭審理時,只有一方當事人到庭,人民法院僅就到庭的一方當事人進行詢問、核對證據、聽取意見,在審查核實未到庭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起訴狀或答辯狀和證據后,依法作出的判決,就是缺席判決。
2、離婚案件能否缺席判決離婚?
(1)原則:不能缺席審理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定了離婚案件一般不能缺席審理的原則。②其法理在于:其一,離婚案件屬于解除夫妻身份關系案件,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判決離婚的唯一標準是夫妻感情破裂,而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僅憑原告單方面陳述或者客觀的證據難以證明,家庭共同存款、共同債務也難以查明。其二,離婚判決的不可逆轉性。《民訴法》第一百八十一條規定:“當事人對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關系的判決,不得申請再審。”可見離婚案件的判決與其他一般民事案件的判決相比,在法律上有著明顯的區別,判決生效后即使夫妻感情沒有破裂婚姻關系也已解除,若想恢復婚姻關系必須依法定程序到婚姻登記機關進行復婚登記,否則離婚判決的效力不容推翻。
(2)例外:三種情況可以缺席審理
第一,《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離婚案件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第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一條做出了明確規定:“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訴至人民法院,只要求離婚,不申請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蹤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對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達訴訟文書。”《民事訴訟法》第八十四條規定,受送達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節規定的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公告送達。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六十日,即視為送達。公告送達,應當在案卷中記明原因和經過。
第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一百五十七條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離婚訴訟,當事人的法定代理人應當到庭,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庭的,人民法院應當在查清事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決。”除上述情況之外,其他離婚案件一般不得適用缺席判決。
3、缺席離婚審判的財產如何分割?
缺席審判中涉及到子女的撫養及財產的處理,原則上應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如被告庭前有書面答辯意見的,應當按照被告的答辯意見進行認定,這屬于被告的自認;沒有答辯的,則應按照《婚姻法》及其解釋的要求處理。實踐中因被告拒不到庭,對于子女應由誰來撫養及夫妻共同財產如何確定,人民法院認定的難度較大,一般可根據子女目前撫養的現狀,判決子女由原告或被告撫養,夫妻財產則由原告負責保管。被告如有異議時則可由被告另行主張。這樣判決既不會影響被告事后再主張權利的訴權,也保持了子女撫養及夫妻財產的相對穩定,有利于減少社會矛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