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在司法實踐中,適用該條規定應正確理解以下四個問題:
(一)現役軍人的范圍。現役軍人,是指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 察部隊服現役的軍官、武警警官、文職干部、士兵和有軍籍的學員,不包括未取得軍籍的軍隊在編職工和軍隊聘用的非現役文職人員,也不包括預備役軍人和在地方大學就讀的國防生,退役、復員和轉業人員也不屬于現役軍人的范圍。另外,正在服刑或勞動教養的的軍人不享受現役軍人的待遇。
(二)“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指與現役軍人有婚
姻關者,不包括僅與現役軍人有婚約關系者。現役軍人配偶,指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者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適用保護軍婚的規定。
(三)對“須得軍人同意”的理解。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后,現役軍人不同
意的,人民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軍人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勸其珍惜軍屬的榮譽,教育雙方積極改善夫妻關系,判決不準離婚。但“須得軍人同意”不是絕對的,如果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照樣可以判決離婚。
(四)何謂“重大過錯”?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 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按照《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的規定,軍人的“重大過錯”是指下列行為:(1)重婚或者有配偶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當軍人有上述行為之一時,就會失去“軍人的同意權”,并且要承擔相應的法律后果:一是受理案件的法院在調解無效的情況下,可以判決準予離婚,不需要征得軍人明確同意;二是根據現行婚姻法第46條的規定,軍人一方必須承擔過錯賠償責任,賠償的范圍既包括財產損害賠償,也包括精神損害賠償;三是當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超過民事責任范圍而觸犯刑法時,還要被依法追究重婚罪、虐待罪、遺棄罪以及賭博罪等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