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處理破壞軍婚案件中幾個問題的批復》指出:
“我們認為,這種婚姻是違反婚姻法的,應當進行批評教育,而且要嚴防此種情況發生。但是,他們已經成了事實上的婚姻,為了安定軍心,鞏固人民解放軍,就應視為軍婚,加以保護。 ”
“未達婚齡”,是指未達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還是指政府提倡的晚婚年齡,未講清楚。對此,我們認為,應當明確指出:對于未達晚婚年齡而結婚,是違反政府提倡晚婚的精神的;至于未達婚姻法規定的結婚年齡而結婚的,則更是違反婚姻法的。對此種行為,應當進行思想教育,并建議婚姻登記機關注意嚴格防止此種情況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