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離婚案件的管轄問題,在遵循民事訴訟法關于民事案件管轄的基礎上,還有一些特殊的管轄標準需要注意。
在案件主管問題上,根據我國民事訴訟法、民訴意見以及婚姻法和高院相關文件的內容來看,地方法院和軍事法院都有權管轄軍人離婚案件。
下面,就法院具體管轄的案件范圍做一下區分。
首先,軍人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分為四種情況
第一種情況是非軍人對非文職干部的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
《民訴意見》第11條第1款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的“非文職軍人”,是指文職干部以外的現役軍人,即人民解放軍和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現役軍(警)官、士兵和具有軍籍的學員。
這里的“住所地”,根據《意見》第4條規定,是指公民的戶籍所在地。
第二種情況是非軍人對文職干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
依照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應按“原告就被告”原則確定管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
第三種情況是軍人對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意見》第11條第2款規定:“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因此,提起離婚訴訟的一方可根據自己的意愿,在被告住所地法院與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法院之間進行選擇。
第四種情況是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管轄。
民事訴訟法第22條規定: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其次,包括某些軍人離婚案件在內的軍內民事案件,可由軍事法院管轄。
其依據是最高法院《關于軍事法院試行審理軍內民事案件問題的復函》(以下簡稱《復函》)第1 條第1款:“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7條第1款規定的精神,軍事法院試行審理雙方當事人都是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或者軍內法人的民事案件。”
這里的“民事案件”,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條的規定,是指公民之間、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他們相互之間因財產關系和人身關系提起的民事訴訟。其中,軍婚屬于由《婚姻法》調整的婚姻家庭關系,由此引起的離婚訴訟是軍人離婚案件。這里的“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是指定軍(警)官、文職干部離退休后,其行政、組織關系、住房和工資待遇等仍由部隊管理的離休、退休人員;這里的“軍隊在編職工”,是指納入軍隊編制、經軍隊和地方勞動人事部門審批、由軍隊管理的正式職工和工人。就軍人離婚案來講,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可由軍事法院管轄。
軍內民事案件由軍事法院管轄實行自愿原則。《復函》第2條還規定:“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民事訴訟實行自愿原則,即原告可以向軍事法院起訴,也可以向地方人民法院起訴。”也就是說,現役軍人與現役軍人、部隊管理的離退休干部、軍隊在編職工之間的離婚案件,不管由誰先提起離婚訴訟,都可在軍事法院與地方法院之間,按照自己的意愿選擇受訴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