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提示】
1、配偶是現役軍人,離婚是不是一定要經過他的同意?
2、和軍人離婚需要辦理什么特殊的手續嗎?
3、軍人離婚到哪個法院?
4、怎樣向服刑人員提起離婚訴訟?
【案例1】軍婚=惡夢?
郭明是一個軍人,常年在部隊執行任務,耽誤了自己的終身大事,三十好幾還打光棍,經過同學的介紹,郭明和汪夢認識了,雙方很快就陷入了愛河,軍人的身份使得汪夢非常敬仰自己的男友,不久,他們就組成了自己的小家庭,汪夢成了別人羨慕的軍嫂。哪知,結婚后不久,汪夢就覺得自己和丈夫性格不和,生活單調、死板,認為郭明是個工作狂,一天到晚都在部隊,根本不關心自己,不懂浪漫,骨子里金錢觀念很重,這樣的生活維持了幾年。最終,汪夢不堪丈夫的種種舉動,覺得夫妻雙方的感情不合,提出分居,郭明也同意了。就這樣,一施就是八年,長時間的分居讓汪夢忍無可忍。汪夢向郭明提出離婚,但是郭明堅決反對,汪夢無奈向法院提出離婚,但是被告知,郭明作為軍人,不同意離婚,又沒有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汪夢提出的離婚訴訟的是不能被支持的。
【案例2】軍婚=枷鎖?
湯曉倩是某外貿公司的業務員,經過熟人的介紹與丈夫柳廣(中國人民解放軍某部隊的干部)結婚后,起初感情較好,但由于湯曉倩常去外地出差,柳廣趁機與鄰居一個年輕女性建立了不正當關系,兩人常趁湯曉倩不在家時同居。此事被湯曉倩發現后即向柳廣提出離婚要求,柳廣顧及顏面和影響拒不同意離婚。湯曉倩準備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時,柳廣提出:“《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你向法院起訴也沒有用。”
【案例3】高墻內的破碎婚姻
林某是深圳監獄的服刑人員。妻子阿梅(化名)與林某是自由戀愛結婚的,起初夫妻感情很好。1998年7月的一天,阿梅突然發現林某在偷偷地吸食毒品。2個月后,阿梅生下了兒子小強(化名)。
2002年4月,林某因犯搶劫罪被判處有期徒刑4年。在監獄管教干部的幫助下,林某一直安心改造。就在林某期盼著早日與妻兒團聚的時候,今年6月,林某突然收到了妻子的離婚起訴書。妻子阿梅提出,離婚后要獨自撫養孩子。
經過多方努力,這起特殊的離婚訴訟在監獄進行。訴訟雙方對離婚沒有太大的疑義,雙方分歧的焦點在孩子的撫養權上。
阿梅認為,孩子長期在父親身邊,對成長不利。,林某則認為,孩子已經在奶奶身邊生活了5年,與媽媽完全生疏了,況且媽媽從來都不盡義務。經過法官、律師長達3個小時的調解,雙方終于達成了協議:林某同意與阿梅離婚,孩子由林某撫養,撫養費由阿梅承擔,孩子長大后隨父隨母由其選擇。
【案例分析】
問題1:配偶是現役軍人,離婚是不是一定要經過他的同意?
分析:案例1中,汪夢和丈夫的夫妻關系已經名存實亡,妻子要求和丈夫離婚,但是在辦理的過程中遇到了難題,原因是我國的《婚姻法》對于軍人的特別保護。
《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我們可以從上面的法律規定中發現,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和一般人的離婚程序有點不同,也就是說一般情況下,和現役軍人離婚需要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通俗的說,在是否離婚的問題上,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權”。這樣規定的目的很簡單,為了保證軍人家庭的穩定,從而進一步保證國家的安全。對于軍人配偶的這種離婚請求的限制,目的并不是要限制軍人配偶一方的離婚自由,只是限于這些人的地位特殊,法律進行的特別安排。
但是并不代表任何情況下軍人對婚姻都有絕對的主宰權利。法律也規定了例外,就是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規定,“軍人重大過錯”指“(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的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也就是說,如果軍人在婚姻關系中有這樣的過錯,配偶一方提出離婚,不需得到軍人的同意。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
在案例1中軍人丈夫郭明不存在我們法律規定的“重大過錯”,所以妻了一汪夢要提出離婚,就應該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所以,這個時候僅僅憑借軍人一方與自己個性不合這樣的理由,是很難得到支持的二在現有的法律制度下,就只能勉強維持,但是,對于非軍人一方,確實是一個比較大的問題,事實上就侵犯了非軍人一方的婚姻自由的權不利。
但是,在案例2中,軍人丈夫對于法律的理解存在著偏差,柳某作為軍人,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又和他人同居,事實上已經有法律規定的“重大錯誤”的情形,無論柳某是否同意,妻子湯曉倩完全可以向法院提出離婚。
問題2:和軍人離婚需要辦理什么特殊的手續嗎?
分析:2001年11月總政治部頒發的《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對于軍人離婚做出了比較詳細的規定,第12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止二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同時,這個規定的第11條第2、3、4款規定了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這個是軍人離婚中特有的程序,也就是軍人離婚除了一般的程序之外,還有軍內的調解和出具證明的過程:
第一種情況,是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可以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這個規定適用于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問題。
第二種情況,如果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軍人一方要求離婚,也有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它又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不同意離婚,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況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二是如軍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