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是對非軍人的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的離婚請求權的限制性規定。
現役軍人指的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具有軍(警)籍和軍(警)銜的軍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職干部。
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登記手續的合法婚姻關系的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而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規定。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對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可通過現役軍人一方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批準,同時《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也就是說,如果現役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一方不同意,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仍可依法準予離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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