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一“票”否決權
[咨 詢] 我是一名軍人,妻子因某種原因提出離婚,但我不想離。請問,法院能判決離婚嗎?
[律師答復]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這是法律賦予軍人一方對于離婚的否決權。一般情況下,非軍人要求離婚的,軍人一方有一“票”否決權。
但軍人的離婚否決權能不能產生不準離婚的法律后果,不僅取決于軍人一方的愿望,也取決于軍人一方有無重大過錯。因此,如果你不同意離婚,又無重大過錯,法院會根據你的意愿,盡量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
B:離婚申請的審查與出證程序
[咨 詢]我與丈夫李某均系現役軍人,現二人因感情不和,欲申請離婚,問申請離婚的審查與出證是如何規定的?
[律師答復] 現役軍人離婚的,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辦理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具體分為以下幾種情況:
1、雙方均為現役軍人的,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
2、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區分兩種情況:一是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二是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
3、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C:訴訟管轄原則
[咨 詢]我丈夫是一名軍人,我們因感情不和,雙方均同意離婚,但對財產分割等問題協商不成,我們又不在一地,是在我所在地還是丈夫所在地法院起訴呢?
[律師答復]軍人離婚案件由地方法院管轄。非軍人對非文職干部的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非軍人對文職干部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請你對照上述原則確定訴訟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