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3項規定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定?!痘橐龇ā返?2條第2款的前3項是指: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只有在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時,須得軍人同意。現役軍人向非軍人提出離婚,以及雙方均是現役軍人的,按照一般規定辦理。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條規定,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教育非軍人一方珍惜夫妻關系,調解和好或者判決不準離婚。如果過錯一方在軍人,或者主要過錯在軍人一方,或者軍人一方雖無過錯但夫妻感情確已破裂,經調解無效的,法院應通知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取得軍人同意,準予離婚。這樣既對軍人婚姻實行特殊保護,又保護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