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關于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很多人以為會由部隊的內部法院處理,即認為是由軍事法院審理,這種認識是錯誤的,涉及軍人的離婚案件,無論一方還是雙方是軍人,都是由地方法院來審理的,軍事法院是無權處理的。具體的情形包括:
1、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非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A地的法院,而B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2、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為非軍人,魏男的戶籍在A地,馮女是現役軍人,且馮女為文職軍人,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3、魏男與馮女系夫妻,魏男與馮女都是現役軍人,魏男在A地工作,馮女在B地工作,若現魏男欲提出離婚,則有管轄的法院是B地的法院,而A地法院沒有管轄權。
軍婚的離婚和普通離婚有些區別,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除非他犯有重大的過錯,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