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第33條規定了現役軍人配偶離婚請求權的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人民軍隊擔負著鞏固國防、抵抗外來侵略、保衛祖國、保衛社會主義的現代化建設及保護人民安居樂業的神圣職責。法律對于現役軍人的婚姻給予特殊的保護,有利于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斗力;體現了黨和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有利于軍人的穩定。
本條只適用于非軍人向軍人提起的案件。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不適用本條規定,軍人向非軍人提出離婚也不適用該條的規定。
在具體適用本條規定時,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1、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后,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在有關部門的配合下,對非軍人進行說服教育工作,勸其珍惜軍屬的榮譽,教育雙方改善夫妻關系。結果,非軍人一方放棄離婚要求,雙方達成和好協議。非軍人撤訴后,人民法院制作調解筆錄后存卷,訴訟活動結束。
2、非軍人提起離婚訴訟后,經過調解,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并達成離婚協議,人民法院按照協議內容制作調解書,調解書送達后,雙方夫妻關系即告解除。
3、非軍人提起訴訟后,非軍人一方堅持不放棄離婚要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的,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準予離婚,這體現了立法的精神。
4、非軍人起訴離婚,經過調解,非軍人一方堅持離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且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由人民法院判決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