軍人轉業費的發放體現了國家對軍人的關心,也是對他們保家衛國行為的充分肯定,但軍嫂在后方也作出不少犧牲,比一般家庭婦女要吃更多的苦,流更多的汗。因此,對這筆費用應否有她們的份額一直存在爭議。
《中華人民共和國》第18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財產。”
同時,根據婚姻法第17條的規定,除第18條規定的5種情形屬于夫妻一方的財產外,其他夫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財產都應當歸夫妻共同所有。
由于國家并沒有相關法律或條令規定軍人轉業費用的歸屬性質,故應根據婚姻法的上述規定,分段考慮其歸屬性質。
凡根據軍人婚前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軍人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參與的分割;凡根據軍人婚后兵齡和軍銜計算所得部分,應視為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按照夫妻共同。
婚姻法第39條同時規定,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