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程序。分兩種情況:
一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二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非軍人只能對軍人提起,軍人方為非文職軍人,由非軍人一方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同時,軍隊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之所以政治機關原則上不得出具同意明,是因為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即除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外,是否同意離婚是軍人的個人權利,政治機關不能代替軍人做出是否同意離婚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