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的問題,《》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法律這樣規定,是對軍婚的特殊保護。
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者武裝警察部隊服現役的有軍籍的軍人,不包括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內沒有軍籍的職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法律的意見》及《關于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對軍人離婚也作了特殊規定。
現役軍人配偶提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同意。軍人不同意離婚的,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經破裂,經過做工作依然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如果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或現役軍人一方向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按一般離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