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想問您一下,軍嫂在生下孩子一年后其丈夫就提出離婚,其丈夫要負什么樣的責任,而且現在妻子還有病?
答:這個是涉及軍婚問題的離婚糾紛。所謂軍婚,就是夫妻一方為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革命軍人的婚姻。根據《》第三十三條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從這一條可以看出,中是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時,須征得軍人同意,而對軍人提出離婚卻沒有相應規定。也就是說,軍婚中,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仍按普通人離婚的程序辦理,無須經另一方同意。還有,為了保護孕婦及產后婦女的權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而本案中,軍人提出離婚時,孩子已經出生一年,所以不受此限制。至于其丈夫要對離婚負什么責任,則要看導致雙方離婚的原因是什么了。根據《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因、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實施、虐待和遺棄家庭成員等原因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因此,如果其丈夫有以上幾種行為的,則其妻子在離婚時可要求其損害賠償。另外,法院在分割時,也會照顧無過錯方及有困難的一方的。相關法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前三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
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
第三十三條 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后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后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三)實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