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條: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釋義:本條是關于現役軍人離婚的特別規定。
這次修改對本條的規定進行了完善。
一、對軍人婚姻特別保護的意義
軍隊是執行國家政治任務的武裝集團,軍人是從事軍事工作的特殊人員,他(她)們擔負著保衛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保衛國家主權、領土完整,防御外來顛覆和侵略的艱巨任務,為了祖國和人民的安寧日夜戰斗在國防崗位上。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維護軍隊穩定的需要,有利于維護部隊廣大官兵的切身利益,有利于維護軍隊的穩定,符合我國的國情和軍情,對于消除軍人的后顧之憂,激發保家衛國的熱情,增強部隊戰斗力起到了十分積極的作用。同時,也是擁軍優屬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從1950年婚姻法的制定,到1980年的修改,我國的婚姻法都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問題作了特殊規定。這種特別規定,體現了軍人婚姻歷來受到黨和國家的高度重視和特別保護。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早在紅軍時期頒布的《中華蘇維埃共和國婚姻法》就規定:“紅軍戰士之妻要求離婚,須得其夫同意。”抗日戰爭時期頒布的《晉察冀邊區婚姻條例》規定:“抗日軍人之配偶,非于抗日軍人生死不明逾4年后,不得為離婚之請求。”1950年新中國頒布的第一部婚姻法明確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1980年公布的現行婚姻法在確立婚姻自由原則的同時,再次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l997年公布的國防法規定:“國家采取有效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年公布的新刑法也對破壞軍婚罪作了規定。這充分說明,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是黨和國家的一貫政策,并作為有關軍人婚姻立法遵循的重要原則,這項政策和原則至今沒有改變。
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并不違背婚姻自由的原則。實行婚姻自由,是我國婚姻法確立的一項基本原則。同時,由于軍隊擔負的特殊任務和軍人職業特點,國家對軍人婚姻,又有一些特殊的法律規定和政策,它既體現在“現役軍人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也體現在軍人擇偶必須遵守國家和軍隊的有關規定,軍人配偶也享受國家和社會給予軍婚家庭的優待和照顧。
二、需要完善的問題
三、適用這一規定應注意的問題
1、本條限制的是非軍人一方的實體離婚權利。本條并非限制現役軍人的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現役軍人的配偶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是,如果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時,人民法院一般應當判決不準離婚。
2、本條的適用范圍。本條只適用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提出的情形。至于現役軍人向非軍人一方起訴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訴訟,則不受本條的限制。
3、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現役軍人不同意的處理
如果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人民法院應配合現役軍人所在單位對軍人的配偶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正確對待婚姻問題,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予離婚。但是,如果感情確已破裂,確實無法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經調解無效,人民法院應當通過軍人所在單位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工作,經其同意后,始得準予離婚。
4、注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