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的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二十三條:"《婚姻法》第三十三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的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第三款前三項:(一)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總政治部《軍隊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十二條規定:“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
微信號復制成功
微信號:lawyer02164
請返回微信添加朋友,粘貼微信號
我知道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