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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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王小姐與現役軍人李某結婚。婚后不久,王小姐發現雙方性格不合,經常發生口角。李某性格暴躁,經常為瑣事遷怒于王小姐,令她不能忍受。于是,王小姐多次向李某提出離婚,但屢遭拒絕。李某稱,法律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到軍人的同意,如果他不同意,王小姐就不能離婚。
《婚姻法》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須得到軍人的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所謂重大過錯,即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等。如果李某確實向王小姐實施了家庭暴力,王小姐可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進一步規定,婚姻法第33條所稱的“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這里所說的“婚姻法第32條第3款前3項規定”具體指的是:(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這一規定在對軍人婚姻實行特別保護的同時,充分考慮了對軍人配偶的離婚自由權的保障,基本實現了二者之間的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