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來說傷亡保險、醫療補助等是屬于軍人一方個人所有的;但是復員費等是根據夫妻的結婚年限來分配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的相關規定:
1、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2、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涉及分割發放到軍人名下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的,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
前款所稱年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軍人特殊財產確定歸屬如下:
一、純屬軍人一方個人財產的有: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傷殘撫恤金、醫藥生活補助費。
二、明確屬夫妻共同財產的有: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但必須是夫妻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取得的部分。
三、兼有個人財產和夫妻共同財產性質的有:復員費、轉業費、自主擇業費、退役醫療保險金。
四、既不屬于軍人一方個人財產,也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的有:優待金、死亡撫恤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