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殊保護,是我國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那么我國又有哪些法律條文對軍婚進行立法性保護呢?
1950年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婚姻法,對軍人家庭的離婚問題作出了專門規定:“現役革命軍人與家庭有通訊關系的,其配偶提出離婚,須得革命軍人的同意。”
1980年頒布的現行婚姻法第26條的內容,是國家長期以來保護軍人婚姻政策的具體體現,貫徹了在離婚問題上對現役軍人給予的特殊保護,也是人民法院處理現役軍人離婚案件的重要法律依據。
1997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防法》再度規定“國家采取措施保護現役軍人的榮譽、人格尊嚴,對現役軍人的婚姻實行特別保護。”同是我國新刑法也繼續保留了破壞軍婚罪的條文。
婚姻法施行后,總政治部曾專門頒發《關于軍隊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暫行規定》,強調:“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應持嚴肅慎重的態度,要不違反法令,不敗壞道德。申請離婚者須經所在單位團以上政治機關同意,并出具證明,方可到地方婚姻登記機關登記離婚,或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也曾對保護軍婚的條款作過司法解釋:“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應按婚姻法第26條規定審理。軍人不同意離婚時,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已破裂,經過做和好工作無效,確實不能繼續維持夫妻關系的,應通過軍人所在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
另外,修改后的婚姻法第33條增加了“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的內容,該規定限制了對有重大過錯軍人的婚姻特殊保護,為此說,當軍人配偶要求離婚時,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無需得到軍人一方的同意,有關機關可按一般婚姻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