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夫妻雙方有離婚的自由,與軍人離婚是否也享有自由權呢?什么情況下可以和現役軍人離婚?與軍人離婚應當由哪里的法院管轄?
一、可否與現役軍人離婚
我國婚姻法規定,夫妻雙方有離婚的自由。但是由于軍人身份比較特殊,可否與現役軍人離婚呢?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一規定是對現役軍人配偶的離婚請求權的一種限制,旨在從實體法角度對現役軍人的婚姻關系進行特殊保護,有利于現役軍人安心服役,增強部隊戰斗力,體現了國家對人民子弟兵的關懷和愛護。關于這一規定,應注意以下幾點:
首先,關于現役軍人的范圍問題。現役軍人是指正在人民解放軍或武裝警察部隊服役,具有軍籍的男女軍官、士兵,不包括退役軍人、復員軍人、轉業軍人和軍事單位中不具有軍籍的職工。
其次,只能是夫妻的一方是軍人,另一方是非軍人的離婚案件。如果雙方都是軍人或雙方都不是軍人的,不適用此條的規定。同時,適用這一條只能是非軍人提出離婚,必須征得軍人的同意,如果是軍人提出離婚,沒有必要征得非軍人的同意,也不適用此條的規定。
那么是否就意味著一定不能與現役軍人離婚呢?雖然婚姻法中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請求要得到軍人的同意,但是還有關鍵一點“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那么哪些情況下可以和現役軍人離婚呢?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和現役軍人離婚
適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條的例外情況,即“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且導致夫妻感情確已破裂,對方要求離婚的,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所謂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一般是指軍人一方的重大違法行為或其他嚴重破壞夫妻感情的行為,比如,軍人重婚或與他人同居;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等。
在離婚問題上既要依法保護現役軍人的婚姻,同時也要根據具體情況保護軍人配偶的合法權益。具體說來,現役軍人的配偶提出離婚,軍人不同意離婚時,如果其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都比較好,非軍人一方沒有什么重要原因提出離婚的,法院應與有關部門配合,對原告進行說服教育,勸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關系惡化,婚姻已經破裂,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人民法院認為確有離婚之必要的,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的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經其同意后可準予離婚。
配偶與現役軍人離婚的訴訟中除了涉及限制性規定外,其審判程序也相對復雜。同時同其他普通婚姻一樣,軍婚也涉及財產分割和孩子撫養權的問題。因此當涉及問題交錯復雜時,應當請求律師的幫助,因為這是對自己權利最有效的保護方式。
三、軍人離婚法院如何管轄
如果現役軍人的配偶有現役軍人違反《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下的前三項行為之一的證據,證明軍人一方犯有嚴重損害夫妻感情、屬屢教不改,不可原諒的錯誤,可依《婚姻法》第三十二條、三十三條的規定,不必征得軍人一方的同意,直接向軍人所在單位團以上機關駐地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1條對軍人離婚訴訟管轄作出了詳細規定,將軍人分為文職軍人和非文職軍人,并以此來區分軍人離婚訴訟的地域管轄。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