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者劉女士來電咨詢:我丈夫系現役軍人,由于雙方性格不合,導致夫妻關系破裂,我提出離婚,但男方不同意離婚。請問律師:我可否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
張向龍律師表示:軍婚不同于一般婚姻關系,國家為了穩固國防和現役軍人的軍心,法律給予了軍人婚姻問題上的特別保護。如我國《婚姻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可見,該條法律雖不限制非軍人一方的離婚請求權,即現役軍人的配偶起訴要求離婚的,人民法院應當受理。但限制了實體離婚權利,也就是說離婚勝訴權受到限制,即如果現役軍人不同意離婚,且無重大過錯時,人民法院一般判決不準離婚。
如何把握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最高法院有關《婚姻法》的司法解釋來判斷,主要有三點:(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這些規定是上述限制非軍人一方的實體離婚權利的例外。
結合本案,由于劉女士系非軍人一方,在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時,如果既不能提供現役軍人的配偶有重大過錯,其配偶又堅持不同意離婚,人民法院依法可以駁回劉女士的離婚訴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