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我與現役軍人李某于2002年登記結婚,2004年生育一子。我們婚前彼此了解較少,婚后我們因性格不合經常吵架,孩子出生后,我們的分歧更大了。我們的感情確已經破裂,實在無法挽回,我多次提出離婚,李某均不同意。請問,如果我去法院起訴離婚,是否會獲得支持?
答:《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第23條的規定,“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可以依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前3項的規定以及軍人有其他重大過錯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予以判斷。據此,以下幾種情形下,非軍人一方訴請離婚無須軍人一方同意:(1)現役軍人重婚或者與他人同居的;(2)現役軍人實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現役軍人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其他嚴重違背社會公德,并對夫妻感情造成嚴重傷害的行為,比如,強奸、嫖娼等違法犯罪行為。
因此,在李某不同意離婚的情況下,除非你可以證明李某有上述重大過錯,否則你的訴訟請求無法獲得法院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