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婚的相關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33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法律對軍婚的保護主要體現在離婚上,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的,必須要經過軍人的同意。而軍人不同意離婚時,人民法院在審理中,應教育原告珍惜與軍人的夫妻關系,盡量調解和好或判決不準離婚。對夫妻感情確已完全破裂,經過調解和好工作無效,夫妻關系確實不能繼續維持的,也應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作好軍人的思想工作,準予離婚。此規定僅適用于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情況,如果是現役軍人提出離婚,或者雙方都是現役軍人的離婚案件,就不適用上述規定。
對此條不能機械的理解為只要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該婚姻就可以永久維持下去,法律規定在“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情況下,軍人也是可以離婚的。所謂“軍人一方的重大過錯”通常包括:(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4)軍人其他的重大過錯。
二、軍人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對軍人來說,軍人離開部隊時給予發放的復員費、自主擇業費等一次性費用,一方面是對其過去軍人生涯的肯定,另一方面也是對其未來生活的一種保障,具有雙重的屬性,因而不可一概而論。根據《婚姻法司法解釋(二)》第14條的規定,應該以夫妻婚姻關系存續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數額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余部分為軍人的個人財產。而上述所稱的“平均值”,是指將發放到軍人名下的上述費用總額按具體年限均分得出的數額。其具體年限為人均壽命七十歲與軍人入伍時實際年齡的差額。
三、軍人的傷亡保險金等費用是夫妻共同財產么?
軍人因身體受到損害而獲得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等費用,因其屬于明顯帶有特定性、個人專屬性的款項,因此屬于軍人個人財產,不是夫妻共同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