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人離婚的條件
按照婚姻法的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但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這里的重大過錯是指軍人一方有下列情況之一:
(1)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2)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3)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且軍人一方沒有重大過錯,則不會判決準予離婚。軍人一方提出離婚則不受限制。
二、軍內申請離婚
《軍隊貫徹實施〈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中涉及軍人離婚的規定包括第11條:“現役軍人離婚,應當嚴肅慎重,不得違反國家法律和軍隊紀律,不違背社會公德。”第12條:“現役軍人申請離婚的審批程序、權限與申請結婚的相同。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出具同意離婚的證明時,應要求離婚雙方簽字或提供本人書面意見。”這里的“同意離婚”,是指同意現役軍人申請離婚或起訴離婚。
1、關于夫妻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雙方均為現役軍人,雙方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的,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調解”是“應當”,即這種情形下的軍內調解是必須程序。
2、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且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軍內調解和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關于夫妻一方為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的出證程序。
它分兩種情況:
(1)是如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是如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非軍人一方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離婚,法院會根據雙方感情是否破進行審理,如果判決離婚,軍人政治機關做好軍人的思想工作。
三、按照正常程序協議離婚或者起訴離婚
(一)協議離婚的離婚手續
1. 達成離婚協議書:
離婚協議書應當載明雙方當事人自愿離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對子女撫養、財產及債務處理等事項協商一致的意見。
2. 辦理離婚登記:
辦理離婚登記的內地居民應當出具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1)戶口簿、身份證;
(2)結婚證;
(3)離婚協議書。
(二)訴訟離婚的離婚手續
我國訴訟離婚的離婚程序按民事第一審普通程序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