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軍婚訴訟的管轄法院
軍婚因婚姻一方或雙方是軍人,具有相對特殊性。正確處理好軍婚的問題有助于保護軍人的合法權益,提高部隊的戰斗力。由于軍人身份的特殊性,其離婚訴訟管轄與普通離婚訴訟管轄有所區別,不能簡單的適用“原告就被告”的一般管轄原則。對于軍婚的離婚訴訟,大致可分為以下四種情況:
1、夫妻雙方都是軍人的,其離婚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2、夫妻雙方有一方是軍人的,軍人對非軍人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轄。
3、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文職軍人的,即軍隊文職干部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管轄。
4、夫妻雙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職軍人,即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二、相關法條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十一條規定:“非軍人對軍人提出的離婚訴訟,如果軍人一方為非文職軍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離婚訴訟雙方當事人都是軍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團級以上單位駐地的人民法院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