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如何認定現役軍人?
現役軍人指的是在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服役的、具有軍(警)籍和軍(警)銜的軍官、士兵和警官、警士及其文職干部。
現役軍人的非軍人配偶是指符合《婚姻法》規定的法定結婚登記手續的合法婚姻關系的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而提起離婚的必須是現役軍人的非軍人一方向現役軍人一方提起,在現役軍一方沒有重大過錯的情形下,必須要征得現役軍人一方的同意,否則,人民法院不受理離婚訴訟請求。這針對保護現役軍人一方的合法權益而作出的規定。
二、軍人離婚的程序有哪些?
1、夫妻雙方都是現役軍人,如何與軍人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首先是由當事人所在單位領導或政治機關應當進行調解;調解無效,并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的,由政治機關出具證明后,方可到婚姻登記機關申請離婚或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也就是說在,在夫妻都是現役軍人的情況下,自愿離婚或一方要求離婚,都必須首先進行軍內調解,在拿到相關證明之后才可以和普通程序一樣,去法院協議離婚或者去法院訴訟離婚。
2、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軍人要求離婚,如何離?
軍人離婚的程序在以下兩種情況下有所不同:
(1)首先軍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領導應當視情進行調解,符合婚姻法規定的離婚條件,并經對方同意,政治機關方可出具同意現役軍人離婚的證明,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軍人一方堅持離婚,對方堅決不同意離婚的,部隊可商請對方所在單位或地方有關部門進行調解,調解無效的,政治機關出具調解狀況的證明,由當事人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3、夫妻一方是現役軍人,非軍人一方要求離婚,如何與軍人離婚?
在這種情況下,軍人離婚的程序根據具體情況不同而不同:
(1)如果軍人一方同意離婚的,政治機關可出具證明同意離婚,雙方到地方婚姻登記管理機關進行離婚登記。
(2)如果軍人一方不同意離婚,政治機關不得出具證明,但經過政治機關查實軍人一方確有重大過錯的除外。
此處的“重大過錯”主要是指,軍人一方有重婚或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等其他重大過錯行為的情況。
相關法律知識: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259條規定:“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同居或者結婚的,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離婚方面,《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26條規定:“現役軍人的配偶要求離婚,須得軍人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多次對此規定作出司法解釋,指出:雙方都是軍人的離婚案件或者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應先經當事人所在部隊政治機關審查、調解,無效時再由部隊政治機關提出處理意見,然后由人民法院審理判決。非軍人一方提出離婚的,須經軍人同意;如軍人不同意,而且原婚姻基礎和婚后感情較好,非軍人一方又無重要、正當理由的,應對非軍人一方進行說服,教育其珍惜與軍人的婚姻關系,調解或判決不準離婚;如果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或軍人一方有重大過錯,婚姻已不能繼續維持的,經調解和好無效,應當通過軍人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向軍人做好思想工作,調解或判決準予離婚。
破壞軍婚罪,是指明知是現役軍人的配偶而與之結婚或者同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