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辦公廳關于對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
山東省民政廳:你廳民政處《關于中國公民的境外結婚證件認證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和外國人結婚適用婚姻締結地法律”的規定,中國公民和外國人在外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四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定居國外的,他的民事行為能力可以適用定居國法律”的規定,兩個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 國境內有效。
三、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與國內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
四、 公民(華僑除外)在國外結婚,原則上應在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居住國不承認的除外)。如該國和我國無外交關系或該國不承認我駐外使、領館辦理結婚登記,當事人在該國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只要不違背《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基本原則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的社會公共利益,其婚姻關系在中國境內有效。凡在外國締結的婚姻關系被上述各條認定為有效的,不必在中國境內辦理結婚登記或承認手續。依照婚姻締結地法律結婚的婚姻證件在中國境內使用,應在婚姻締結地辦理公證和該國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權的機關認證,并經中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