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后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系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如果夫妻關系事實上已完全破裂,不能繼續維持,沒有恢復和好的可能,就應該準予離婚。相反,婚姻關系事實上沒有破裂,還能夠維持,有和好的可能,即使一時調解無效,也不應準予離婚。根據《婚姻法》第32條第2款規定:“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感情確已破裂是客觀存在的事實,是準予或不準予離婚的法定條件,是判決離婚的實質要件。因此“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是法院處理離婚糾紛中判決是否準予法定離婚理由。
婚姻法列舉了五種法定的離婚理由,其具體情形: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的
五、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
在其基礎上,我們要努力地收集其事實證據,如書證、物證、證人證言、鑒定結論、視聽資料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