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子關系是否成立可依據證據規則予以推定 ——上海一中院判決中野嘉樹訴王穎其他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裁判要旨
一方當事人提供了親子關系檢驗報告,對方雖然否認檢驗結論的效力,卻又在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形下拒絕重新鑒定,法院可以推定提供檢驗報告的一方與子女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
案情
日籍男子中野嘉樹和上海女子王穎于2000年相識,并于2001年3月19日登記結婚。2003年11月13日,王穎生下一女,取名王絢并隨中野加入日本籍。2005年7月22日,雙方經上海市長寧區人民法院調解離婚。調解協議內容為:王穎與中野嘉樹自愿離婚,雙方所生女兒王絢隨王穎共同生活。2007年3月5日,原告中野嘉樹委托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鑒定中心對其與王絢作親子鑒定。同年3月13日,復旦大學上海醫學院法醫學鑒定中心出具親子關系檢驗報告,檢驗結論為“中野嘉樹不具備作為王絢親生父親的遺傳必備基因,故排除中野嘉樹與王絢的父女關系”。中野嘉樹遂提起訴訟。案件審理過程中,中野嘉樹確認在攜帶王絢去做親子關系鑒定時未告知王穎及征得王穎同意,在鑒定報告出來后也未告知王穎。被告王穎堅持認為這是中野嘉樹自行委托第三方進行的親子鑒定,血樣的采取手續也不合法,自己無法核實其真實性和合法性,同時中野嘉樹的訴請超出了離婚損害賠償的除斥期間,因此要求駁回中野嘉樹的訴訟請求。
裁判
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審理認為,中野嘉樹向法院提供了親子關系檢驗報告,王穎雖對檢驗報告就血樣的采取手續是否合法而無法核實其真實性提出異議,但未提供其他推翻該結論的證據,也不同意中野嘉樹提出的再次進行親子鑒定的請求,故其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據該鑒定結論排除了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的父女關系。另法院認為,中野嘉樹的訴訟請求并未超過訴訟時效。故法院判決:王穎返還中野嘉樹撫養費3.6萬元;王穎支付中野嘉樹鑒定費2000元;王穎賠償中野嘉樹精神撫慰金2萬元。
王穎不服上述判決,上訴至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上海一中院審理認為,雖然王穎對該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但卻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檢驗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王穎在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形下拒絕重新鑒定,故可以推定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2010年1月6日,上海一中院作出終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評析
一、檢驗報告能否被采信
根據法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懷孕或出生的子女,應以其母親的丈夫為父親。這是對親子關系作出推定的一般原則。但該親子關系僅僅是一種法律上的推定,其可能與客觀事實不符而被客觀事實所推翻。中野嘉樹為否認其與王絢之間的親子關系,提供了親子關系檢驗報告。王穎雖然對該檢驗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予以否認,但卻無法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該檢驗報告可以作為證據被法院采信,該檢驗報告的證明效力應予以認定。
二、能否推定親子關系不成立
中野嘉樹提供的檢驗報告僅僅是作為一種咨詢報告而非法定鑒定報告,因而在沒有其他證據相佐證的情形下,該咨詢報告不能作為司法鑒定結論從而直接認定親子關系不成立。但即便如此,該檢驗報告也足以使法院對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產生疑義。而現有證據表明,王穎對中野嘉樹提供的檢驗報告并不認可,故本案要確定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在無其他證據可以證明的情形下,重新進行鑒定是查明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的唯一證明方式。因王絢與王穎共同生活,中野嘉樹已經不具備進行重新鑒定的條件。雖然王穎對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并不負有舉證責任,但因為王穎在可以進行重新鑒定的情形下拒絕鑒定,使得負有舉證責任的中野嘉樹不可能再提供證據,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是否存在親子關系將無證據可資證明。《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七十五條規定:“有證據證明一方當事人持有證據無正當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對方當事人主張該證據的內容不利于證據持有人,可以推定該主張成立。”本案重新鑒定所要證明的內容明顯不利于王穎一方,而王穎卻在具備重新鑒定條件的情形下拒絕重新鑒定,故可以推定中野嘉樹與王絢之間不存在親子關系的主張成立。
本案案號:(2008)松民一(民)初字第4678號,(2009)滬一中民一(民)終字 第1944號
案例編寫人: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 敖穎婕 陳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