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糾紛:
(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6)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
(1)存在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證明(戶籍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2)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雇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3)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改變撫養關系糾紛:
(1)原撫養關系的證據(戶籍、法律文書等)。
(2)請求改變撫養關系的理由及其證據。
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1)收養關系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4)財產、住房狀況及其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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