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錯方的證據搜集
一般來說,因婚外情而離婚的無過錯方應當注意搜集以下關鍵證據:
一是"保證書”、"悔過書”等,婚外情突然被曝光,一方無奈之下寫下保證書、悔過書等表示悔改,這是婚外情的關鍵證據;
二是嫖娼事件等,通常情況下會有警方介入,警方的筆錄將會成為重要證據;
三是單位查實職工的婚外情后,有時會對其生活作風問題作出處理,作出處理的書面材料也是一類重要證據;
四是雙方來往的書信、短信、電子郵件等,此類證據除書面證據外,短信、電子郵件等均應先予以公證,再提交法院為宜;
五是照片、錄音錄像等,但這里要提醒各位當事人,此類證據一定要采取合法的方式取得,否則將無法作為證據使用。
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三)實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根據上述法律的規(guī)定,配偶一方不法侵害配偶他方,基于配偶身份享有的合法權益,其過錯行為導致婚姻關系破裂,離婚時無過錯方對此所受到的損害有權請求賠償,過錯方則負有賠償損失、給付撫慰金的民事責任。
上述“損害賠償”,包括物質損害賠償和精神損害賠償。涉及精神損害賠償的,適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承擔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損害賠償責任的主體,為離婚訴訟當事人中無過錯方的配偶。人民法院判決不準離婚的案件,對于當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提出的損害賠償請求,不予支持。在婚姻關系存續(xù)期間,當事人不起訴離婚而單獨依據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離婚案件時,應當將婚姻法第四十六條等規(guī)定中當事人的有關權利義務,書面告知當事人。在適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條時,應當區(qū)分以下不同情況:(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原告基于該條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必須在離婚訴訟的同時提出。(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的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離婚也不基于該條規(guī)定提起損害賠償請求的,可以在離婚后一年內就此單獨提起訴訟。(三)無過錯方作為被告的離婚訴訟案件,一審時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guī)定提出損害賠償請求,二審期間提出的,人民法院應當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告知當事人在離婚后一年內另行起訴。
“重婚”指有配偶的人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以及明知他人有配偶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行為。構成重婚有兩類人,第一類是有配偶的人,又與他人登記結婚,或者與他人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又與之登記結婚,或者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的。第二類人構成重婚要求是“明知他人已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繼續(xù)保持婚姻關系,則屬于“明知”。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與婚外異性,不以夫妻名義,持續(xù)、穩(wěn)定地共同居住。
“家庭暴力”,是指行為人以毆打、捆綁、殘害、強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給其家庭成員的身體、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傷害后果的行為。持續(xù)性、經常性的家庭暴力,構成虐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