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重婚或同居等事件被另一方發現,向另一方道歉的書面文書,如保證書等;
2、所在單位發現一方有婚外情,對其生活作風問題進行處理的材料;
3、一方與第三者的書信往來、所發短信息和聊天記錄等;
4、雙方就離婚問題進行交談時對方表示同意離婚的錄音;
5、一方與第三者出雙入對、擁抱等行為的照片;
6、有雙方簽字的離婚協議;
7、雙方單位或居委會對雙方所作的調解記錄;
8、一方實施家庭暴力的證據,如報警后公安機關的接處警筆錄,證人證言等;
9、一方吸毒或賭博的證據,如證人證言,有關機關進行處理的證明等;
10、雙方分居滿兩年的證據;
11、一方患有精神病久治不愈的證據,如長期在醫院治療的病例等;
12、其他能夠證明夫妻感情破裂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