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婚姻法第四十六規定的無過錯方在離婚時有得到婚姻損害賠償的權利,主要是指過錯方有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的情況。
那么有了第三者或者婚外情,是否是等同于重婚或有配偶者有他與同居的情況呢?答案應該是否定的。
法律上的第三者,是指與合法的婚姻關系的一方發生婚外兩性行為,并意圖取代他人婚姻關系一方的行為人。也就是說,只有與有配偶者具有結婚意圖的人,才能稱為第三者。而婚外情,則是指為追求婚外性刺激,而發生的婚外情感,包括性關系。但它一般而不以結婚為目的。
無論是第三者,或是婚外情,都不同于重婚與同居。當然有的第三者或轉化為重婚或同居關系行為人。
法律上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與他人結婚或以夫妻名義共同生活。而同居則是指穩定的共同居住生活的 事實。
從以上的概念,可以看出,婚外情、第三者與重婚或同居是不同的。而在實踐中,當事人獲取的常常是幾張照片、一段錄像等很片面的證據,只能證實有配偶者的婚外情情況,而有婚外情,顯然不是法律要求的重婚或同居。因此,僅憑幾張照片、一段錄像而要求法院支持精神損害賠償,難度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