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案件是指夫妻雙方對是否解除婚姻關系發生爭議,或者雖然對解除婚姻關系沒有爭議,但在財產分割、子女撫養、住房等問題上存在爭議,其中一方起訴到法院,法院依據民事訴訟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
對于離婚官司,當事人一般需要提供下列證據:
1、雙方存在婚姻關系的證據。
(1)結婚證。結婚證丟失的,由婚姻登記機關查婚姻登記檔案后出具婚姻證明。注意:有的婚姻登記機關需要本人親自去查檔為其開婚姻證明,如果本人不能親自去,代理人須有經過公證機關公證的授權委托書以及當事人的身份證復印件才能查檔;而有的婚姻登記機關只需要有當事人的身份證原件,當事人本人是否到場不問。
(2)事實婚姻證明。對于事實婚姻,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記管理條例》施行前法律是認可得,而之后法律不再認可事實婚。
2、有關夫妻感情狀況的證據。
(1)一方動粗、動手傷人,需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單位證明或者當地組織、居委會證明;
(2)一方有外遇的相關證據;
(3)隱瞞婚前患有禁止結婚的疾病的,要提供醫院診斷證明,婚前治療醫院的證明及單位證明或當地組織證明。
3、雙方對子女撫養歸屬有爭議的提供下列證據:
(1)子女主要跟隨誰生活,要提供當地組織證明。
(2)離婚后哪一方撫養孩子,對孩子有利的證據,包括經濟收入、住房、身體狀況證明(指不利于孩子成長的疾病診斷證明)。
(3)限制行為能力的子女選擇父母撫養要有書面明示。
4、對婚前婚后財產有爭議的,要提供:
(1)購物發票;
(2)雙方婚前對財產有約定提供約定證明;
(3)存款存折或存款的銀行所在地、帳號等。
5、對住房有爭議的,要提供:
(1)承租合同或房屋產權證;
(2)本人或對方有無其他房屋的證據;
(3)單位對離婚后住房使用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