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捉到婚外性行為“現行”不一定能獲得精神賠償
就我國現有法律規定及審判實踐來看,即使是拿到了對方有第三者證據,甚至是抓獲現行的直接證據,也不一定能得到精神損害賠償.對于離婚時索取精神損害賠償,《婚姻法》第四十六條規定,只有這四種情形之一,導致離婚的,無過錯方才有權請求損害賠償:重婚的;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實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當一方具有以上某一種情況,另一方提起賠償請求,法院才可能支持。僅有婚外性行為的“現行”,獲得法院支持賠償請求的可能性不大。
以“同居”為例,法定的同居關系,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內有連續、穩定共同生活的事實(通常在三個月以上)。婚外性行為的“現行”不能說明同居事實的客觀存在。所以法院不能隨意支持這種賠償請求。
●“非婚生子女”也不能證明同居
“哪個孩子是某某和某某的私生子,那么他們就是同居了”,這也是一種誤解。“非婚生子女”的存在,正同于以上“婚外性行為的現行”一樣,不足以證明同居事實的存在。只能證明某某和某某有不正當男女關系。
因此,發現配偶與第三者有“非婚生子女”,離婚時向法院申請精神損害賠償,也不一定能獲得支持。
●獲取“第三者證據”有必要
雖然以上兩種確鑿證據,都不一定能獲得精神損害賠償,但獲取“第三者證據”還是很有必要。
理由如下:其一,相關司法解釋規定,法院在處理離婚財產分割案件時,要堅持“照顧無過錯方”原則。
意味著在分割共同財產時能獲取“量”的支持。所以,在無須高額取證成本情況下,證據還是越多越好。
其二,有了“第三者證據”,在離婚調解、訴訟中,爭取更多主動的同時,也可給過錯方施加更多的精神壓力,迫使對方做出更大的讓步,可以獲得多分財產和心靈慰藉的雙重收獲。離婚中涉及分割財產數額巨大時,聘請社會上的調查公司,或由律師出面調查取證也不失為一種較好的選擇。
●“第三者證據”能否被法院采信
“第三者證據”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婚外性行為的現行”,即“私家偵探”采取跟蹤、偷錄、偷拍等方式去收集對方有“婚外情”的證據,能否被法院采信,與該證據的取得方式、地點等有密切關系。證據要具備“客觀、關聯、合法”三性,而“私家偵探”所取得的證據,很多因侵犯他人合法權益而不被法院采信。而且在取證時,還有可能“侵犯他人隱私權或名譽權”。
假設丈夫與他人在自己家里發生的婚外性行為,被妻子現場抓獲,并拍照或拍攝下來。這樣取得的照片證據,被法院認定的可能性較大。
因為這一證據獲取是在自己家里,談不上私闖他人住宅。如果取證只是為了證明自己沒有過錯,沒有對外廣為散播,沒有對第三者進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為,只是向法院提供,也談不上侵犯了對方的名譽權和隱私權。
值得注意的是,在獲取這一證據的時候,不能私自采取強制措施。曾有媒體刊登過這樣一個案例,妻子派人到賓館取證時,丈夫拒絕拍照,妻子請的幾個人強行按住丈夫與第三者拍照,后反被告侵犯人格權,不僅賠禮道歉還賠償了幾萬元的精神撫慰金。
●外遇“悔過書”約定財產分割通常無效
丈夫(妻子)婚外情被抓現行后,往往出于自責或理虧被迫寫下“悔過書”之類的書面材料,約定財產如何分割———或多分或全部分給無過錯的一方。
離婚時,無過錯的一方向法院申請按此字據協議處理財產,往往不會被認可。因為,這類證據違反了民法“公平、自愿”的契約基本原則,過錯方是在尷尬時刻、有顧慮時刻、被迫下所簽訂的“協議”,并非真實意思的表達,不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