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 ?
開封市南關區人民法院 汪來超
近年來,在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案件中,離婚案件所占的比例逐年增高,而在離婚案件中,有關財產分割、子女撫養等問題,也是當事人最為關心的問題。關于舉證問題,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基本原則是“誰主張、誰舉證”,作為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就必須為自己主張的權利提供足夠的證據。那么,離婚案件的當事人到底應當向法院提供哪些證據呢?一般說來,離婚當事人應當向法院提供下列證據:
(一)結婚證書和個人身份證;(二)有關婚前基本情況的證據材料;(三)有關婚后感情狀況的證據材料;(四)引起離婚主要原因的證據材料;(五)家庭財產清單,并附上該財產是夫妻個人財產還是夫妻共有財產的證據材料;(六)雙方經濟收入情況及生活現狀的證據材料;(七)住房、子女情況的證明材料;(八)其他證明材料。其中,第一項證據是提起離婚訴訟的前提。沒有結婚登記的證據材料,法院可能將這種離婚糾紛作為離婚案件處理。第二、三、四項證據是提起離婚的基礎。沒有這些證據,法院只會在當事人之間進行調解而不會作出實質性的判決。第五、六、七項證據則是離婚案件爭執的焦點。
對于離婚當事人而言,由于維護權利的側重點有所不同,可以有所側重地收集有利于自己的證據,以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如果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因客觀原因自行收集有關證據確有困難,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十七條的規定,由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提出申請,請求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這里要說明的是,人民法院調查收集證據僅限于以下三種情況:(一)申請調查收集的證據屬于國家有關部門保存并須人民法院依職權調取的檔案材料;(二)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個人隱私的材料;(三)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