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要離婚.手機里有好多是他發給我的信息,但這號碼不是他的是我的一個親戚給他用的,給他用了好幾年了,現在還在給他用,但移動公司登記的還是我親戚的名字,請問這樣的手機短信能否在起訴時作為證據?
律師解答:
手機號碼的戶頭是別人的,他總不成以別人的名義給你發短信吧,你問手機短信能作為證據,那你肯定能證明是他發給你的,手機是工具,他是借用工具來實施自己的行為,應該為自己的行為負責。手機短信能在起訴時作為證據。
相關離婚訴訟的法律法規:
《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準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準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準予離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