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類證據屬于視聽資料,視聽資料是指采用先進科學技術,利用圖像、音響及電腦儲存、反映的數據和資料來證明案件真實情況的一種證據。包括錄像帶、錄音片、傳真資料、電影膠卷、微型膠卷、電話錄音、雷達掃描資料和電腦儲存數據和資料等。
視聽資料屬于訴訟證據的一種,其特征有三:
1、視聽資料有較大的科學性、真實性、可靠性和準確性;
2、視聽資料不論在來源上還是應用上,都具有廣泛性;
3、視聽資料具有體積小、重量輕等優點,易于收集、保管和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68條規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或者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取得的證據,不能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依據。即除以侵害他人合法權益(如故意違反社會公共利益和社會公德侵害他人隱私)或者以違反法律禁止性規定的方法(如竊聽)取得的證據外,其他情形不得視為非法證據。
在官司中運用錄音證據,需要注意以下幾點:
1、錄音取得方式必須合法。只要沒有侵犯到他人的合法權益,特別是隱私權之類,法院對該類錄音證據的支持率是很高的;
2、應當有其他證據相印證。因為對于單一的錄音證據,法院不會作為定案的依據;
3、該錄音必須直接指向待證明的事實,其陳述應當清晰,語氣應當是肯定性的。假設、反問、設問語句所表述并據以推斷的事實,不能確定其證據效力。
對于私自錄音,最高人民法院《關于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70條第(三)項規定:有其他證據佐證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無疑點的視聽資料或者與視聽資料核對無誤的復制件,對方當事人提出異議但沒有足以反駁的相反證據的,人民法院應當確認其證明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