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負有舉證責任及應如何舉證?
在民事訴訟中,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實行的是“誰主張、誰舉證”的原則。即原告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和事實理由,應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被告在應訴、答辯過程中,也應當對自己的主張提供相應證據。與訴訟有利害關系的第三人以及共同訴訟人,對各自提出的事實也負有提供證據的義務。
(一)原告在起訴第一審民事案件時,須提供下列一般證明、證據:
1、能證明原告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等身份情況的證明(如身份證、工作證或戶籍簿等)。如果原告是企業法人、個體工商戶或合伙企業的,則應相應提供其營業執照的原件。對于提供復制件的,法院經與原件核對無誤并加注明后,將原件退還。
2、被告姓名、性別、年齡、工作單位、家庭住址(包括戶籍所在地,居住地和居住時間)。
3、爭議的事實、證據及證人的姓名、單位、地址,與本人的關系。
4、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參與訴訟須有法人的證明;法人的委托代理人參與訴訟的須有法定代表人的委托書。授權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代理事項和代理權限
5、涉外訴訟須提供當事人外國國籍的身份證明,外文訴狀應提供中文譯本。
6、港澳臺同胞本人起訴的,應出示港澳臺居民身份證或回鄉證、海員證、護照;函寄法院起訴的,其起訴狀、委托書須經我國司法行政機關指定的香港律師或有關證明才具有效力。證明文件必須是原件。
7、居住國外華僑本人起訴的,應出示我國駐外使、領館頒發的本人護照。直接交寄法院的起訴狀,須經我駐該國使、領館證明;沒有使、領館的,由愛國華僑團體證明。
8、經過行政機關處理的賠償,土地糾紛等案件,應提供有關機關出具的決定書、仲裁書和材料。
(二)原告在起訴時,除提供一般證明、證據外,還須按照訴訟請求內容提供必要證據。
1、婚姻家庭糾紛應提供下列必要證據:
離婚糾紛:
(1)婚姻關系的證明(結婚證、戶籍簿或單位,居委會、村委會的證明)
(2)婚后感情、離婚原因的事實或證據。如被告下落不明的,應提供下落不明的時間、情況的證明。
(3)子女情況的證明,即:子女姓名、性別、出身年月、生活狀況等,婚生、非婚生繼子女或養子女的說明和有關證明。
(4)財產、經濟狀訴的證明,即財產性質,來源、發票、清單及債權債務憑證,有儲蓄的,應提供數額、帳號、戶名、存入日期、種類、銀行存折持有人等證明材料,或能起證明作用的其他有關材料。如財產轉移,應作說明和提出證據,包括原、被告的經濟狀況及其證明。
(5)住房的性質(公房、私房、聯建公助房等)、戶名、面積、間數、常住人口等情況。
(6)現役軍人提出離婚的,還應有其所在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出具的證明。
撫養費、贍養費、扶養費糾紛:
(1)存在撫養、贍養、扶養關系的證明(戶籍簿、單位、居委會、村委會證明或有關法律文書)。
(2)每月經濟收入及證明。有工作的由單位或雇主證明,無工作的由居委會、村委會證明。
(3)要求變更費用數額的,應提供原處理的調解書、判決書或其他證明材料。
改變撫養關系糾紛:
(1)原撫養關系的證據(戶籍、法律文書等)。
(2)請求改變撫養關系的理由及其證據。
解除收養關系糾紛:
(1)收養關系的證明(收養公證書、戶籍簿、居委會、村委會等有關單位的證明或證人姓名、地址與本人的關系)。
(2)未成年人提出解除收養關系的,應由其監護人提供生父母的姓名、住址及工作單位。
(3)解除收養關系的原因事實及證據。
(4)財產、住房狀況及其證據。
2、房屋糾紛應提供下列必要證據:
(1)房屋所有權或租賃權證明(包括房屋產權證、土地房產登記證、租賃合同等。如土地房產登記證滅失須有檔案館或有關主管部門證明,或二個以上知情人證明,并提供爭議房屋的來源、價值和結構平面圖)。
(2)原告系私房代管人的,應提供房產人書寫的房屋代管委托書和訴訟委托書。
(3)對房屋的占有、使用、收益、管理情況及證據(如負責修繕、支付地產稅、出租等),以及爭議各方居住的現狀(人口、面積、間數、住房性質
對房產確權糾紛還需:
(1)自建、合建房屋未辦產權登記或未辦產權轉移登記手續的,應提供房管、城建部門或縣、鄉人民政府頒發的用地證明,建房許可證合資建房協議書及建材發票等房產歸屬的材料。屬共有房產的,應提供共有房產權的證明。
(2)房屋屬繼承、受贈、買賣、典當的,應提供遺囑、贈與書、房屋買賣契約、典當協議或公證書等。
(3)房屋曾經改造、翻建的,應提供原房產證明,房管、城建部門的改建、翻建、用地證明、建房許可證,建房協議書及建材發票等。
(4)與產權有爭議的房屋相鄰的隔墻所有權歸屬及證據。
對房屋租賃糾紛還需:
(1)欠租糾紛應提供欠租清單(寫明起迄時間、數額)。
(2)公房的公用部位爭議,應提供房管部門的書面核定書。
(3)私房租賃糾紛,經房管部門仲裁的,應提供仲裁文書。解除私房租賃合同,應提供房屋業主與房客原來及目前居住人口、面積等變化情況及證據
3、人身傷害賠償糾紛還需提供:
(1)驗傷單、病歷卡、醫藥費單據和準許休息天數的證明。轉院治療的應提供醫院轉院證明。
(2)要求賠償護理費的,應提供醫院準許專人護理的證明及護理費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