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舉證指引
一、民(商)事訴訟
(一)證明原、被告主體資格的證據
1、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戶口簿等。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執照副本或工商登記機關出具的工商登記清單、社團法人登記證等。
3、原告在訟爭的法律事實發生后曾有名稱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
4、有具體訴訟請求的,應提交訴訟請求金額的計算清單。
(二)證明具有訴訟及代理資格的證據
1、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2、原告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為國內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3、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托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三)證明雙方當事人發生民事法律關系及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證據
1、侵權訴訟,原告應提交被告實施侵權行為的證據,交通肇事損害賠償及人身損害賠償訴訟還應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處理交通事故的證明材料及法醫鑒定。
2、合同糾紛,應提交雙方當事人簽署的合同復印件或有關債權債務證明文書復印件。
3、勞動爭議糾紛,應提交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簽署的勞動合同復印件或雙方形成勞動法律關系的相關證據,經勞動仲裁的訴訟,還應提交勞動仲裁機關作出的勞動仲裁裁決書(原件)及勞動仲裁機關送達仲裁決定書的送達回執(原件)。
(四)證明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訴訟的范圍和人民法院管轄的證據。
被告戶籍不在羅湖區的,應提交在羅湖區常住(一年以上)的派出所證明或暫住證(一年以上)復印件。
二、行政訴訟
1、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為個體工商戶的,應以負責人作為原告,同時標明自己的身份;原告為自然人的,應提供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2、原告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3、原告委托他人代為訴訟的,應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授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期限及聯系電話,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為國內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4、如原告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托國內執業律師代為訴訟的,應按照司法部的規定,經司法部委托的香港律師辦理公證委托手續。5、原告應提交行政機關對原告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法律文書或相應的證明行政機關與原告發生行政法律關系的證明材料。
5、其他證明訴訟請求的材料復印件。
三、刑事自訴案件
1、原告應提交身份證復印件或護照復印件,港澳同胞身份證明復印件。
2、自訴人受傷害的相關證據或公安機關的報案材料及法醫鑒定。
3、被害人應提交被告人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證明材料及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證明材料。
四、執行案件
1、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營業執照復印件;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證復印件。
2、申請執行人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應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書或負責人證明書(加蓋公章)。
3、申請執行人委托他人代為執行的,須提交由委托人簽名或蓋章的權委托書,委托書應寫明委托事項、權限及期限,并提交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代理人為國內執業律師的,應提交執業證復印件。
4、申請人為香港居民或涉臺、澳及其他地區、國家的當事人委托國內執業律師代為執行的,比照民事訴訟的要求辦理公證委托手續。
5、申請人應提交一審生效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經過二審終審的,應提交由二審承辦法官簽署生效的法律文書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
6、有關被執行人財產狀況清單。
7、如申請執行依據為公證機關依法賦予強制力的公證債權文書,則應提交公證債權文書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并提交相關的合同原件。
8、如申請執行依據為生效的勞動爭議仲裁裁決書,需提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送達雙方當事人仲裁裁決書的送達回執(原件)或該仲裁裁決生效的證明,并提交仲裁裁決書原件一份,復印件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