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招標投標活動僅僅是合同簽訂的特殊方式和過程
招標是指在一定范圍內公開貨物、工程或服務采購的條件和要求,邀請眾多投標人參加投標,并按照規定程序從中選擇交易對象的一種市場交易行為。無論是招標公告還是招標通知,都屬要約邀請的范疇。投標是指投標人接到招標通知后,根據招標通知的要求填寫招標文件(也稱標書),并將其送交給招標人的行為,即要約。根據合同原理,要想合同成立,必須在要約的基礎上作出承諾。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也就是說,承諾前的一切活動都僅僅是為簽訂合同而經歷的必要過程。即本案中,利豐公司參與楊經理的公司的招投標活動,也僅是雙方簽訂合同的過程。
2、合同成立的標志是招標人出具中標通知書
招標人給中標人核發中標通知書,表明其已經就投標人的要約作出了承諾,合同也就成立。對中標人的確定,《招投標法》規定了兩種方式:一是招標人授權評標委員會直接確定中標人;二是招標人在評標委員會推薦的中標候選人中確定中標人。
3、所在的公司不應承擔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是指在合同訂立過程中,合同一方因違背其依據誠實信用原則所應負的義務,致使另一方的利益受損,而應承擔的民事責任。根據《合同法》規定,承擔締約過失責任應同時具備三個構成要件:一是締約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也可視為先合同義務);二是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締約人主觀上有過錯;三是對方存在利益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