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上午10時許,楊女士向法庭訴稱,她與丈夫徐先生在1988年結婚。婚后兩人性格不合,缺少溝通,經常因為生活瑣事發(fā)生矛盾,甚至大打出手,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在此之前,她分別于2004年、2005年和2006年三次起訴到法院要求離婚,但每次都沒離成,都是法官調解讓他們和好的。但是,每次拿著調解書回去,管不了幾天,他們又鬧起了矛盾。
她的丈夫徐先生卻稱,他們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所以一直沒有解除。這次被起訴離婚,他仍不愿意離。他以前是打過妻子,但并沒有經常打,自從妻子第一次提出離婚后,他就沒再動過手了。
“我不想再拖了,我希望這次能有個了斷。”楊女士說。
但法官要求楊舉證時,楊顯得很茫然:“舉什么證?”
法官解釋,既然來法院離婚,首先要證明雙方是夫妻,當然要,還有一些、共同債務的一些證據(jù)。楊卻說,“沒帶結婚證,我啥子東西都沒帶”。
法官很嚴肅地告訴楊女士:“你來起訴的時候就告訴了你享有的訴訟權利和義務,既然你告了4次,就應該知道怎樣舉證。像你這樣,法庭有權駁回你的訴訟請求。”
最后,由于楊稱以前三次也是由南岸區(qū)法院受理,法官同意調取以前的案卷,以便案件能繼續(xù)審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