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夫妻吵鬧不休男方訴訟離婚,女方同意但要求男方提供居住處,否則不離婚。近日,上海市松江區人民法院判決準許原告王先生與被告沈小姐離婚;被告要求原告解決居住的請求,因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沈小姐家住遠郊,其和王先生年齡都在二十八歲上下。雙方于2004年經人介紹相識,之初兩人感情尚可,2005年春天登記結婚。婚后沈小姐一直和王先生父母同住在一起,小夫妻倆û有買房。但婚后不久,雙方感情急劇降溫,王先生認為妻子對家庭不負責任,下班后只關心自己穿著和打扮,整個家庭的經濟開支也全部由王先生一人承擔,為此雙方經常發生爭執。2007年10月雙方開始分居,王先生覺得這樣下去對家庭前途和雙方都不利,因此他以夫妻感情已破裂為由,向法院起訴要求與妻子離婚。
被告沈小姐認為,由于雙方缺少了解,結婚后兩人感情確實不好,因此愿意與原告離婚。但是,離婚后自己û有地方居住,分居時住在小姐妹家里,故要求原告解決被告的居住問題,否則不同意離婚。
法院認為,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準予夫妻離婚的標準。原、被告經人介紹相識后,在短時間內即辦理了結婚登記手續,雙方的婚姻基礎一般。現原告要求離婚,被告也表示同意,因此法院對原告要求與被告離婚之請求予以支持。對于離婚后被告無地方居住,要求原告安置住處的要求,因為雙方結婚后一直與原告父母同住,δ購置自己的住房,故原告無法安置被告住處。離婚后一方û有住處的,另一方可以個人財產中的住房對生活困難者進行幫助,幫助的形式可以是房屋的居住權或者是房屋的所有權。原、被告在婚姻存續期間并δ購置房屋,被告要求原告解決居住之請求,無事實依據,法院難以支持,故作出上述判決。